马来西亚仲裁:替代性争议解决与法院诉讼之比较
Arbitration Act 2005 下马来西亚仲裁实务指南,包括何时选择仲裁及程序运作方式。
仲裁已成为马来西亚解决商业纠纷日益普及的方式。Arbitration Act 2005(以 UNCITRAL 示范法为基础)管辖仲裁程序,提供了一个私密、灵活且获得国际认可的法院诉讼替代方案。马来西亚亦是《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署国,使马来西亚的仲裁裁决可在160多个国家执行。本指南将解释马来西亚的仲裁程序、与法院诉讼相比的优缺点以及选择仲裁时的实务考量。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裁决书)。与达成非约束性和解的调解不同,仲裁产生最终且可执行的裁决书,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仲裁可根据机构规则(如亚洲国际仲裁中心或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进行,或由当事人约定以临时方式进行。
仲裁的优势
仲裁相较于法院诉讼在马来西亚具有以下优势:
- 隐私与保密:仲裁程序不公开,裁决书不予公布,保护敏感商业信息。
- 当事人自主: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程序规则、仲裁语言及仲裁地点。
- 专业知当事人可选择在相关行业或法律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 终局性:仲裁裁决一般为最终且具约束力,上诉理由非常有限,提供确定性和终局性。
- 国际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在成员国执行,无需重新审理。
- 灵活性:仲裁程序可根据争议和当事人的具体需要进行调整。
马来西亚的仲裁程序
Arbitration Act 2005 下的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启动与组成仲裁庭
仲裁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而启动。当事人随后按照仲裁协议指定仲裁员。若当事人无法就指定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高等法院或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总监申请指定仲裁员。
第二阶段:状书与指示
当事人交换状书(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及反申索书),仲裁庭就仲裁的进行发出指示,包括文件披露、交换证人陈述书及聆讯时间表。
第三阶段:文件披露与证据
当事人披露相关文件并交换证人陈述书及专家报告。仲裁庭有权命令提交文件及指示证据呈堂方式。
第四阶段:聆讯
仲裁庭进行聆讯,当事人通过证人证词、交叉盘问及法律陈词陈述各自的案件。聆讯可当面进行、通过视频会议或仅凭文件进行,视仲裁庭指示而定。
第五阶段:裁决
仲裁庭发出书面裁决书,载明其决定及理由。裁决书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庭亦可就费用作出命令,包括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及仲裁员报酬。
仲裁裁决的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可向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许可,将裁决视为法院判决般执行。法院的角色仅限于核实裁决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以及 Arbitration Act 第37条下的撤销理由是否不存在。外国仲裁裁决可依据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ct 1985 执行,该法令使《纽约公约》在马来西亚生效。
何时选择仲裁而非诉讼
仲裁特别适合以下类型的争议:跨境可执行性重要的国际商业纠纷、涉及需要专家裁决的技术性或行业特定问题的争议、当事人希望保密的事项,以及当事人希望避免法院程序延误和公开性的纠纷。然而,仲裁可能不适用于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争议、需要仅法院才能有效授予的临时保护措施的争议,或当事人需要有约束力先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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