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雇佣合同权利:雇主不能做的事情
了解您作为马来西亚雇员的权益,包括违法合同条款、Employment Act 1955 下的最低标准以及违约救济途径。
您的雇佣合同是与雇主工作关系的基础。在马来西亚,雇佣合同受 Employment Act 1955、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及普通法原则管辖。虽然雇主有权设定雇佣条款和条件,但存在明确的法律界限不可逾越。许多雇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无法执行或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本指南重点介绍马来西亚雇员在 Employment Act 下的关键权利,并指出雇主不能合法强加的条款和做法。
Employment Act 1955 下的最低标准
Employment Act 规定了适用于马来西亚所有雇员的最低标准,无论其合同如何约定。这些最低标准不可通过合同排除,这意味着任何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主要最低标准包括:
-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上限为每天8小时或每周45小时。加班费必须按正常日1.5倍时薪、休息日2倍及公共假日3倍支付。
- 休息日:每位雇员每周有权享有一天休息日。
- 年假:服务1至2年的雇员最低8天,2至5年12天,5年以上16天。
- 病假:服务不足2年的雇员每年最低14天(如需住院则为60天),随服务年限递增。
- 产假:受法令保障的雇员享有60天有薪产假。
- 最低工资:雇主必须支付至少由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工资。
需要注意的违法合同条款
以下合同条款在马来西亚法律下属于无效或不可执行:
- 放弃加班费:雇主不能要求您同意无偿加班。任何旨在放弃加班费权利的条款均不可执行。
- 扣减已得工资:雇主不能合法地从您的薪水中扣除或扣留已得工资作为处罚或纪律措施,除非符合 Employment Act 第24条的规定。
- 无限竞业禁止条款:虽然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可能可以执行,但过于宽泛或过长的竞业禁止条款若不合理地限制您的谋生能力,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 放弃法定权利:任何要求您放弃 Employment Act 下权利的条款,包括休假、加班和解雇福利的权利,均属无效。
- 转嫁雇主责任的赔偿条款:雇主不能通过合同将其法律义务转嫁给雇员,例如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 1969 下的工伤责任。
雇主不能做的事情
马来西亚雇佣法禁止雇主从事以下做法:
- 无通知或付款即解雇:除非涉及构成即时解雇的严重不当行为,雇主必须给予适当通知或代通知金。
- 歧视:联邦宪法及雇佣法规禁止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的歧视。Employment Act 还特别规定了产假期间免受解雇的保护。
- 强迫辞职:以威胁或胁迫方式强迫雇员辞职构成推定解雇,可在工业法庭提出质疑。
- 对举报人报复: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2010 为举报工作场所不当行为或非法活动的雇员提供保护。
- 不缴 EPF 和 SOCSO:雇主有法律义务每月为雇员向雇员公积金(EPF)和 SOCSO 缴款。未履行此义务属刑事犯罪。
雇佣权利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如果您的雇主侵犯了您的雇佣权利,可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 向劳工部投诉:您可以就违反 Employment Act 的行为向劳工部投诉,包括欠薪、非法扣款及未提供法定福利。
- 工业法庭索赔:就不公平解雇,您可在解雇后60天内根据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第20条提出申索。请参阅我们的工业法庭程序指南。
- 民事诉讼:对于 Employment Act 或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未涵盖的违约索赔,您可在适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向 EPF 和 SOCSO 投诉:您可以直接向 EPF 或 SOCSO 举报未缴款行为。
试用期雇员的权利
马来西亚的试用期雇员享有与正式雇员相同的法定保护,包括最低工资、加班费、年假及免受不公平解雇的保护。认为试用期雇员可无理由被解雇的观念是错误的。雇主仍须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试用期雇员,且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如果您是试用期雇员并遭不公平解雇,您享有与正式雇员相同的权利提出第20条申索。
Messrs S K Song 如何协助您
Messrs S K Song 的雇佣法团队为雇员提供合同权利咨询、审核雇佣合同,并代表客户处理劳工部投诉及工业法庭诉讼。我们也协助雇主起草合规的雇佣合同和政策。联系我们的新山办事处预约咨询。